第一條:
本校依據教育部台( 90 )電字第 90187600 號函訂頒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為提供台南市私立瀛海高級中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網路資源使用、網路管理及安全,並恪遵台灣學術網路 (TANET) 之使用精神,特訂定「台南市私立瀛海高級中學校園網路平台使用規範」 ( 以下簡稱本規範 ) 。
第二條:
本校校園網路之管理單位為網路中心,校園網路範圍係指在本校校園內之資訊設備,及利用本校校園網路連線之所有資訊設備。凡利用上述設備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
第三條:
本校校園網路之建立,係以提供全校教職員生,從事教學研究、校務行政業務等相關活動為目標。
第四條:
本校各系統管理者及使用者,對系統內所有之各項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提供他人使用、亦不得洩漏所擁有的帳號及密碼資料,造成系統安全可能的重大威脅。
第五條:
本校離職之教職員工於離職生效後,除電子郵件信箱得向網路中心申請保留外,其餘網路資源帳號之使用權,立即停用。
第六條: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有涉及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1. 安裝、儲存、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 違法下載或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4. 電子佈告欄系統 (BBS) 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著作人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5.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6.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七條:
合法的商業性軟體之智慧財產權擁有者,若願意提供其軟體給本校教職員生使用,必須由該軟體版權業者出具軟體合法授權使用證明,方得安裝該軟體於校園網路之電腦系統上。
第八條:
網路上所有可存取之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放或已獲授權使用,否則網路使用者禁止使用此等資源。
第九條:
網路使用者不得有下列濫用網路系統行為:
1. 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 (IP Address ,簡稱 IP) 或電腦名稱。
2. 私自架設伺服器並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3.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無故惡意洩漏他人或公務之帳號。
4.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5.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
6.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或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7.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傳送大量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訊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大量上傳或下載的非法活動,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或遭上級教育單位來函警告。
8. 以電子郵件、線上交談、 BBS 、討論區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佈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非法軟體交易、色情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9. 洩漏機密之校務檔案資料、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非教育主管機關之不相干之校外機構或個人。
10.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之行為
11. 入侵他人主機或資料庫,進行盜拷竄改毀損資料、攻擊破壞干擾系統作業。
12.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未經本校許可的商業或違法、不當行為。
13. 未善盡使用者義務,致使電腦中毒,攻擊校園網路其他使用者。
第十條:
本校網路中心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1. 接受使用者對於網路資源的使用申請,並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2. 對網路流量做適當之區隔與管控,流量異常增加予以個別通知。
3.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網路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4.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通報網路中心。
5. 對於網站上所登載之內容有不當或涉及違法者,資訊媒體組得逕行除其內容或強制該網站停止運作,情節重大、違反學校相關規定或法令者,轉請學校議處。
第十一條:
網管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伺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2. 依合理之證據,有違反網路使用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3.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4.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5. 基於協助防治網路違規及犯罪立場,相關單位對個人資料、檔案所為答覆、查詢、閱覽或製作複製本,均依相關法律辦理。
第十二條:
使用者擁有之校園網路資源服務之帳號密碼,如 E-mail 帳號密碼、網頁及檔案空間帳號密碼等,禁止相互轉借、買賣,並不得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節點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 (IP Address ,簡稱 IP) ,亦不得惡意洩漏任何私人及公用帳號密碼或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不相干之外人。
第十三條:
欲架設網站或子網域者,必須向管理單位申請登記,經核准後始得架設,該網站或子網域使用者並應負責其網站或子網域電腦系統的正常運作。
第十四條:
若本校使用者利用網路從事觸犯法律之行為,除必須自負刑責外,本校得不經使用者同意,配合相關警調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如違反網路使用規範經查證屬實,學生部份依台南市私立瀛海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之規定處罰,如違反網路使用規範情節嚴重者,並通知當事人家長到校共同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範之教職員工部份,由網路中心通知本人限期改善,若於期限內無具體改為,則移送相關單位處理並暫停其連線權益。若涉及違反法律時,尚應依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於 98 年 12 月 30 日公文簽核後,於 99 年元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